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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学院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4-10 [来源]: [浏览次数]:

沈工督导发〔2019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学校建立督导工作机制,是学校加强质量建设、促进各项工作提高水平、实现内涵式发展的一项基本措施,是学校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保障学校督导工作正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督导工作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督导工作,是指学校授权督导工作部门对学校各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履行监督职能,进行的督查、评价、指导、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督导工作坚持“督导结合、重在提高”的方针,遵循“依法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努力做到督要严格、评要客观、导要得法、研要深入。

第二章 督导机构

第四条 督导审计部是学校组织开展督导工作的职能机构。督导审计部依靠学校督导团等工作组织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工作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团等工作组织按照学校督导工作要求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各教学单位组建的督导工作组织,要向学校督导审计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督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所属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决策决定,在落实学校办学政策、工作理念、工作方案、工作规章与责任制,以及在开展各项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学校要求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三)依据学校工作部署,对学校的重大问题或专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学校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学校领导班子决策提供相关信息与建议,为有关单位开展或改进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与建议;

(四)组织开展督导工作,负责培训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理论研究、实践经验总结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督导工作经验,不断提高督导工作水平

(五)承办校长及分管督导工作校领导交办的事项

(六)学校制度与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工作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督导对象按督导事项自查自评;

(二)要求督导对象报告情况,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督导对象就督导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就督导事项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三)对督导对象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要求的行为,提出警告、督导通报批评和处理建议;

(四)根据督导检查情况与考评结论,对督导对象及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考核、奖惩提出建议;

(五)要求有关单位对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出整改方案,督促其落实方案并进行持续改进;

(六)科学分析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学校领导或者学校所属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督导工作实施

第七条 督导工作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有计划地对督导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有计划地对督导对象进行单项、多项或者专题内容的督导。

随机督导是根据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对督导对象进行不定期的督导。

第八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如有必要可提前通知督导对象;

(二)指导督导对象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评;

(三)对督导对象进行检查、评估;

(四)形成督导结果报告,通过一定方式向督导对象送达或公布督导评估结论;

(五)对督导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随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督导审计部的安排进行。在随机督导过程中收集的重要信息,可以列入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的评价之中。

第十条 督导审计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学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工作部门的要求配合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并按照督导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与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报告督导工作部门。督导工作部门可以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如果督导对象对督导评估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导评估结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督导审计部申请复查。督导审计部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对督导审计部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督导工作部门应当建立督导结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制度、重大事项向有关领导报告制度。重大事项督导结论的公布和督导结论涉及重大内容的公布,须经分管督导工作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督导工作结果或督导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督导对象的重要依据,也应当作为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督导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督导工作机构给予警告或者督导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及有关部门依据规章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拒绝督导工作机构和督导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

(二)弄虚作假,欺骗督导工作机构和督导工作人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督导工作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的;

(四)阻挠有关人员向督导工作机构和督导工作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打击报复督导工作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十六条 督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从事督导工作的资格: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影响督导公正的;

(三)泄露督导信息妨碍督导工作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六)滥用职权的。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督导审计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11月制定;

201311月第一次修订;

20199月第二次修订。